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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:2023.03.29
【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-19經「住院」診療者,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, 112年3月20開始日生效】
【 自112年3月20日起,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-19經「住院」診療者,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】
發布日期:2023-03-29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,調整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,自112年3月20日起,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,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。配合整體防疫措施調整,勞動部112年3月17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552號函示,自112年3月20日起,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-19經「住院」診療者,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。
※提醒您:若被保險人於112年3月19日(含)以前確診COVID-19,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/防疫旅館,或進行居家照護,仍可以依規定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。
※被保險人確診COVID-19,符合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規定,可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或寄送紙本書件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