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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:2024.04.03
健保署: 113年4月底前主動覈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

113年4月底前主動覈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
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規定,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,請貴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,本署亦將定期執行相關查核作業,說明如下:
一、依本法第10條規定,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又本法第20條規定,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;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;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,其投保金額,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,並由保險人查核;如申報不實,保險人得逕予調整。
二、本(113)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,將以111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較,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。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13年4月底前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計算之月平均所得者,則可排除在113年度的查核名單,反之則列為113年度查核對象。另本署亦將於115年取得113年財稅所得資料時,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。